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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技师学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

来自:办公室   发布时间: 2018年11月01日 点击:

  第一条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不断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提高学院议事决策的法制化、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,完善专家治校机制,加快推动学院改革发展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  第二条 专家咨询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是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若干非常设性咨询机构,由学院聘请相关政府部门、行业、企业、院校专家和一线骨干教师组成,负责对学院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评议,提出方案、意见和建议,作为学院决策参考依据。

  第三条  委员会隶属学院行政领导。学院办公室作为各委员会组织协调管理部门,负责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,调度各委员会工作进展情况,指导、协调各委员会开展工作。

  第四条  涉及学院人事分配、教学科研、学生管理、财务管理、后勤保障、招标采购等重要事项,原则上都应成立相应的委员会。根据工作需要,首批设立         等委员会。(请各部门、院系、中心根据实际提出拟设立的委员会名称)

  第五条  各委员会的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,填写《山东技师学院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审批表》(附件1),经分管院领导审核、办公室备案后,按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。

  第六条  各委员会要有完善的章程,有规范的工作制度、专家遴选办法、考核机制。要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,组织专家开展活动;对项目进展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汇报;提请委员会的撤消、人员调整。

  第七条  各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1—2人,秘书长1人。每个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超过20人。其中校外单位聘请的专家不少于1/3。 秘书长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,并按照主任委员要求,联络和组织委员开展相关工作。

  第八条  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三年。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撤销、调整委员人选。委员可连聘、连任或解聘。

  第九条  委员任职资格:

  1.委员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及相关经验,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;

  2.热心和关注技工教育,愿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研究、咨询工作,能出席有关会议;

  3.具有本专业副高级(含副高级,校内专家可放宽至中级)以上技术职称,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。

  4.符合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。

  第十条  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承担1项及以上研究咨询课题,组织开展相应的研究活动。

  第十一条  委员会的研究课题或活动事项,需经学院审批同意。委员会针对课题(事项)内容,在充分调研、讨论的基础上,形成书面研究报告提交学院。

  第十二条  学院每年列支专项经费保障各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。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并按程序申领经费。

  第十三条  根据委员开展工作情况,学院按规定给予校外委员相应的工作津贴。校内委员根据年度实际工作量折合相应课时量,核发课时津贴,并根据职称评聘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。委员的工作量由委员会审核报批。工作津贴(课时津贴)的标准由办公室会同人事处、资产财务处等部门制定。

  第十四条  学院每年对各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评比,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。

  第十五条 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六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批表.xlsx

编辑:王大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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